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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与审计执法相关的财政、税务、金融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省人大、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审计职能: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 镇乡(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市政府各部门和镇乡(区)人民政府预算外财政收支、市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国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市政府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及其他有关资金的财政收支、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贷款项目的财政收支、 市属境外企业及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其它法律法规的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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